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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綠色建筑行動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201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綠色建筑行動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國務院辦公廳            
                                                   2013年1月1日
    (此件公開發布)

 

綠色建筑行動方案
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切實轉變城鄉建設模式和建筑業發展方式,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實現節能減排約束性目標,積極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提高生態文明水平,改善人民生活質量,制定本行動方案。
    一、充分認識開展綠色建筑行動的重要意義
    綠色建筑是在建筑的全壽命期內,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筑。“十一五”以來,我國綠色建筑工作取得明顯成效,既有建筑供熱計量和節能改造超額完成“十一五”目標任務,新建建筑節能標準執行率大幅度提高,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規模進一步擴大,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節能監管體系初步建立。但也面臨一些比較突出的問題,主要是:城鄉建設模式粗放,能源資源消耗高、利用效率低,重規模輕效率、重外觀輕品質、重建設輕管理,建筑使用壽命遠低于設計使用年限等。
    開展綠色建筑行動,以綠色、循環、低碳理念指導城鄉建設,嚴格執行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扎實推進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集約節約利用資源,提高建筑的安全性、舒適性和健康性,對轉變城鄉建設模式,破解能源資源瓶頸約束,改善群眾生產生活條件,培育節能環保、新能源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和作用。要把開展綠色建筑行動作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把握我國城鎮化和新農村建設加快發展的歷史機遇,切實推動城鄉建設走上綠色、循環、低碳的科學發展軌道,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指導思想、主要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把生態文明融入城鄉建設的全過程,緊緊抓住城鎮化和新農村建設的重要戰略機遇期,樹立全壽命期理念,切實轉變城鄉建設模式,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合理改善建筑舒適性,從政策法規、體制機制、規劃設計、標準規范、技術推廣、建設運營和產業支撐等方面全面推進綠色建筑行動,加快推進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
    (二)主要目標。
    1.新建建筑。城鎮新建建筑嚴格落實強制性節能標準,“十二五”期間,完成新建綠色建筑10億平方米;到2015年末,20%的城鎮新建建筑達到綠色建筑標準要求。
    2.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十二五”期間,完成北方采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和節能改造4億平方米以上,夏熱冬冷地區既有居住建筑節能改造5000萬平方米,公共建筑和公共機構辦公建筑節能改造1.2億平方米,實施農村危房改造節能示范40萬套。到2020年末,基本完成北方采暖地區有改造價值的城鎮居住建筑節能改造。
    (三)基本原則。
    1.全面推進,突出重點。全面推進城鄉建筑綠色發展,重點推動政府投資建筑、保障性住房以及大型公共建筑率先執行綠色建筑標準,推進北方采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筑節能改造。
    2.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結合各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資源稟賦、氣候條件和建筑特點,建立健全綠色建筑標準體系、發展規劃和技術路線,有針對性地制定有關政策措施。
    3.政府引導,市場推動。以政策、規劃、標準等手段規范市場主體行為,綜合運用價格、財稅、金融等經濟手段,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營造有利于綠色建筑發展的市場環境,激發市場主體設計、建造、使用綠色建筑的內生動力。
    4.立足當前,著眼長遠。樹立建筑全壽命期理念,綜合考慮投入產出效益,選擇合理的規劃、建設方案和技術措施,切實避免盲目的高投入和資源消耗。
    三、重點任務
    (一)切實抓好新建建筑節能工作。
    1.科學做好城鄉建設規劃。在城鎮新區建設、舊城更新和棚戶區改造中,以綠色、節能、環保為指導思想,建立包括綠色建筑比例、生態環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約利用、再生水利用、廢棄物回收利用等內容的指標體系,將其納入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并落實到具體項目。做好城鄉建設規劃與區域能源規劃的銜接,優化能源的系統集成利用。建設用地要優先利用城鄉廢棄地,積極開發利用地下空間。積極引導建設綠色生態城區,推進綠色建筑規模化發展。
    2.大力促進城鎮綠色建筑發展。政府投資的國家機關、學校、醫院、博物館、科技館、體育館等建筑,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省會城市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單體建筑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機場、車站、賓館、飯店、商場、寫字樓等大型公共建筑,自2014年起全面執行綠色建筑標準。積極引導商業房地產開發項目執行綠色建筑標準,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綠色住宅小區。切實推進綠色工業建筑建設。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要修訂工程預算和建設標準,各省級人民政府要制定綠色建筑工程定額和造價標準。嚴格落實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審查制度,強化對大型公共建筑項目執行綠色建筑標準情況的審查。強化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加強對規劃、設計、施工和運行的監管。
    3.積極推進綠色農房建設。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農業等部門要加強農村村莊建設整體規劃管理,制定村鎮綠色生態發展指導意見,編制農村住宅綠色建設和改造推廣圖集、村鎮綠色建筑技術指南,免費提供技術服務。大力推廣太陽能熱利用、圍護結構保溫隔熱、省柴節煤灶、節能炕等農房節能技術;切實推進生物質能利用,發展大中型沼氣,加強運行管理和維護服務。科學引導農房執行建筑節能標準。
    4.嚴格落實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嚴把規劃設計關口,加強建筑設計方案規劃審查和施工圖審查,城鎮建筑設計階段要100%達到節能標準要求。加強施工階段監管和稽查,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切實提高節能標準執行率。嚴格建筑節能專項驗收,對達不到強制性標準要求的建筑,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不允許投入使用并強制進行整改。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執行更高能效水平的建筑節能標準。
    (二)大力推進既有建筑節能改造。
    1.加快實施“節能暖房”工程。以圍護結構、供熱計量、管網熱平衡改造為重點,大力推進北方采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十二五”期間完成改造4億平方米以上,鼓勵有條件的地區超額完成任務。
    2.積極推動公共建筑節能改造。開展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機構辦公建筑空調、采暖、通風、照明、熱水等用能系統的節能改造,提高用能效率和管理水平。鼓勵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進行改造,對項目按節能量予以獎勵。推進公共建筑節能改造重點城市示范,繼續推行“節約型高等學校”建設。“十二五”期間,完成公共建筑改造6000萬平方米,公共機構辦公建筑改造6000萬平方米。
    3.開展夏熱冬冷和夏熱冬暖地區居住建筑節能改造試點。以建筑門窗、外遮陽、自然通風等為重點,在夏熱冬冷和夏熱冬暖地區進行居住建筑節能改造試點,探索適宜的改造模式和技術路線。“十二五”期間,完成改造5000萬平方米以上。
    4.創新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工作機制。做好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的調查和統計工作,制定具體改造規劃。在舊城區綜合改造、城市市容整治、既有建筑抗震加固中,有條件的地區要同步開展節能改造。制定改造方案要充分聽取有關各方面的意見,保障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在條件許可并征得業主同意的前提下,研究采用加層改造、擴容改造等方式進行節能改造。堅持以人為本,切實減少擾民,積極推行工業化和標準化施工。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嚴格落實工程建設責任制,嚴把規劃、設計、施工、材料等關口,確保工程安全、質量和效益。節能改造工程完工后,應進行建筑能效測評,對達不到要求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加強宣傳,充分調動居民對節能改造的積極性。
    (三)開展城鎮供熱系統改造。
    實施北方采暖地區城鎮供熱系統節能改造,提高熱源效率和管網保溫性能,優化系統調節能力,改善管網熱平衡。撤并低能效、高污染的供熱燃煤小鍋爐,因地制宜地推廣熱電聯產、高效鍋爐、工業廢熱利用等供熱技術。推廣“吸收式熱泵”和“吸收式換熱”技術,提高集中供熱管網的輸送能力。開展城市老舊供熱管網系統改造,減少管網熱損失,降低循環水泵電耗。
    (四)推進可再生能源建筑規模化應用。
    積極推動太陽能、淺層地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應用。太陽能資源適宜地區應在2015年前出臺太陽能光熱建筑一體化的強制性推廣政策及技術標準,普及太陽能熱水利用,積極推進被動式太陽能采暖。研究完善建筑光伏發電上網政策,加快微電網技術研發和工程示范,穩步推進太陽能光伏在建筑上的應用。合理開發淺層地熱能。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研究確定可再生能源建筑規模化應用適宜推廣地區名單。開展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地區示范,推動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集中連片推廣,到2015年末,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面積25億平方米,示范地區建筑可再生能源消費量占建筑能耗總量的比例達到10%以上。
    (五)加強公共建筑節能管理。
    加強公共建筑能耗統計、能源審計和能耗公示工作,推行能耗分項計量和實時監控,推進公共建筑節能、節水監管平臺建設。建立完善的公共機構能源審計、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額管理制度,加強能耗監測和節能監管體系建設。加強監管平臺建設統籌協調,實現監測數據共享,避免重復建設。對新建、改擴建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要進行能源利用效率測評和標識。研究建立公共建筑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制度,組織開展商場、賓館、學校、醫院等行業的能效水平對標活動。實施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電耗)限額管理,對超限額用能(用電)的,實行懲罰性價格。公共建筑業主和所有權人要切實加強用能管理,嚴格執行公共建筑空調溫度控制標準。研究開展公共建筑節能量交易試點。
    (六)加快綠色建筑相關技術研發推廣。
    科技部門要研究設立綠色建筑科技發展專項,加快綠色建筑共性和關鍵技術研發,重點攻克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節水與水資源綜合利用、綠色建材、廢棄物資源化、環境質量控制、提高建筑物耐久性等方面的技術,加強綠色建筑技術標準規范研究,開展綠色建筑技術的集成示范。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加快綠色建筑工程技術中心建設。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編制綠色建筑重點技術推廣目錄,因地制宜推廣自然采光、自然通風、遮陽、高效空調、熱泵、雨水收集、規模化中水利用、隔音等成熟技術,加快普及高效節能照明產品、風機、水泵、熱水器、辦公設備、家用電器及節水器具等。
    (七)大力發展綠色建材。
    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結合當地氣候特點和資源稟賦,大力發展安全耐久、節能環保、施工便利的綠色建材。加快發展防火隔熱性能好的建筑保溫體系和材料,積極發展燒結空心制品、加氣混凝土制品、多功能復合一體化墻體材料、一體化屋面、低輻射鍍膜玻璃、斷橋隔熱門窗、遮陽系統等建材。引導高性能混凝土、高強鋼的發展利用,到2015年末,標準抗壓強度60兆帕以上混凝土用量達到總用量的10%,屈服強度400兆帕以上熱軋帶肋鋼筋用量達到總用量的45%。大力發展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深入推進墻體材料革新,城市城區限制使用粘土制品,縣城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質檢部門要研究建立綠色建材認證制度,編制綠色建材產品目錄,引導規范市場消費。質檢、住房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要加強建材生產、流通和使用環節的質量監管和稽查,杜絕性能不達標的建材進入市場。積極支持綠色建材產業發展,組織開展綠色建材產業化示范。
    (八)推動建筑工業化。
    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要加快建立促進建筑工業化的設計、施工、部品生產等環節的標準體系,推動結構件、部品、部件的標準化,豐富標準件的種類,提高通用性和可置換性。推廣適合工業化生產的預制裝配式混凝土、鋼結構等建筑體系,加快發展建設工程的預制和裝配技術,提高建筑工業化技術集成水平。支持集設計、生產、施工于一體的工業化基地建設,開展工業化建筑示范試點。積極推行住宅全裝修,鼓勵新建住宅一次裝修到位或菜單式裝修,促進個性化裝修和產業化裝修相統一。
    (九)嚴格建筑拆除管理程序。
    加強城市規劃管理,維護規劃的嚴肅性和穩定性。城市人民政府以及建筑的所有者和使用者要加強建筑維護管理,對符合城市規劃和工程建設標準、在正常使用壽命內的建筑,除基本的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隨意拆除。拆除大型公共建筑的,要按有關程序提前向社會公示征求意見,接受社會監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研究完善建筑拆除的相關管理制度,探索實行建筑報廢拆除審核制度。對違規拆除行為,要依法依規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十)推進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
    落實建筑廢棄物處理責任制,按照“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進行建筑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理。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財政、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要制定實施方案,推行建筑廢棄物集中處理和分級利用,加快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技術、裝備研發推廣,編制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標準,開展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示范,研究建立建筑廢棄物再生產品標識制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負總責,地級以上城市要因地制宜設立專門的建筑廢棄物集中處理基地。
    四、保障措施
    (一)強化目標責任。
    要將綠色建筑行動的目標任務科學分解到省級人民政府,將綠色建筑行動目標完成情況和措施落實情況納入省級人民政府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體系。要把貫徹落實本行動方案情況納入績效考核體系,考核結果作為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實行責任制和問責制,對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人員予以通報表揚。
    (二)加大政策激勵。
    研究完善財政支持政策,繼續支持綠色建筑及綠色生態城區建設、既有建筑節能改造、供熱系統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等,研究制定支持綠色建材發展、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建筑工業化、基礎能力建設等工作的政策措施。對達到國家綠色建筑評價標準二星級及以上的建筑給予財政資金獎勵。財政部、稅務總局要研究制定稅收方面的優惠政策,鼓勵房地產開發商建設綠色建筑,引導消費者購買綠色住宅。改進和完善對綠色建筑的金融服務,金融機構可對購買綠色住宅的消費者在購房貸款利率上給予適當優惠。國土資源部門要研究制定促進綠色建筑發展在土地轉讓方面的政策,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研究制定容積率獎勵方面的政策,在土地招拍掛出讓規劃條件中,要明確綠色建筑的建設用地比例。
    (三)完善標準體系。
    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要完善建筑節能標準,科學合理地提高標準要求。健全綠色建筑評價標準體系,加快制(修)訂適合不同氣候區、不同類型建筑的節能建筑和綠色建筑評價標準,2013年完成《綠色建筑評價標準》的修訂工作,完善住宅、辦公樓、商場、賓館的評價標準,出臺學校、醫院、機場、車站等公共建筑的評價標準。盡快制(修)訂綠色建筑相關工程建設、運營管理、能源管理體系等標準,編制綠色建筑區域規劃技術導則和標準體系。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部門要研究制定基于實際用能狀況,覆蓋不同氣候區、不同類型建筑的建筑能耗限額,要會同工業和信息化、質檢等部門完善綠色建材標準體系,研究制定建筑裝修材料有害物限量標準,編制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的相關標準規范。
    (四)深化城鎮供熱體制改革。
    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財政、質檢等部門要大力推行按熱量計量收費,督導各地區出臺完善供熱計量價格和收費辦法。嚴格執行兩部制熱價。新建建筑、完成供熱計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全部實行按熱量計量收費,推行采暖補貼“暗補”變“明補”。對實行分戶計量有難度的,研究采用按小區或樓宇供熱量計量收費。實施熱價與煤價、氣價聯動制度,對低收入居民家庭提供供熱補貼。加快供熱企業改革,推進供熱企業市場化經營,培育和規范供熱市場,理順熱源、管網、用戶的利益關系。
    (五)嚴格建設全過程監督管理。
    在城鎮新區建設、舊城更新、棚戶區改造等規劃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并嚴格落實綠色建設指標體系要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規劃審查,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土地出讓監管。對應執行綠色建筑標準的項目,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在設計方案審查、施工圖設計審查中增加綠色建筑相關內容,未通過審查的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施工時要加強監管,確保按圖施工。對自愿執行綠色建筑標準的項目,在項目立項時要標明綠色星級標準,建設單位應在房屋施工、銷售現場明示建筑節能、節水等性能指標。
    (六)強化能力建設。
    住房城鄉建設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統計體系,提高統計的準確性和及時性。加強綠色建筑評價標識體系建設,推行第三方評價,強化綠色建筑評價監管機構能力建設,嚴格評價監管。要加強建筑規劃、設計、施工、評價、運行等人員的培訓,將綠色建筑知識作為相關專業工程師繼續教育培訓、執業資格考試的重要內容。鼓勵高等院校開設綠色建筑相關課程,加強相關學科建設。組織規劃設計單位、人員開展綠色建筑規劃與設計競賽活動。廣泛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借鑒國際先進經驗。
    (七)加強監督檢查。
    將綠色建筑行動執行情況納入國務院節能減排檢查和建設領域檢查內容,開展綠色建筑行動專項督查,嚴肅查處違規建設高耗能建筑、違反工程建設標準、建筑材料不達標、不按規定公示性能指標、違反供熱計量價格和收費辦法等行為。
    (八)開展宣傳教育。
    采用多種形式積極宣傳綠色建筑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先進經驗,加強輿論監督,營造開展綠色建筑行動的良好氛圍。將綠色建筑行動作為全國節能宣傳周、科技活動周、城市節水宣傳周、全國低碳日、世界環境日、世界水日等活動的重要宣傳內容,提高公眾對綠色建筑的認知度,倡導綠色消費理念,普及節約知識,引導公眾合理使用用能產品。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綠色建筑行動方案的部署和要求,抓好各項任務落實。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要加強綜合協調,指導各地區和有關部門開展工作。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盡快制定相應的綠色建筑行動實施方案,加強指導,明確責任,狠抓落實,推動城鄉建設模式和建筑業發展方式加快轉變,促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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